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7)辽0211民初4452号之一
原告大连世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瑞恒置业有限公司、被告立信德通信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作出(2017)辽0211民初4452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瑞恒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200000.00元及案外人周婷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700000.00元。大连世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就案涉纠纷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原告大连世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瑞恒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200000.00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案外人周婷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700000.00元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申请人大连世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王 璐
书 记 员 胡淞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