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002民初53号
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住所地:**市建设大道东段。
负责人:马立,任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育豪,男,汉族,1994年5月25日生,住**市魏都区。
被告:河南东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许继大道***号。
法定代表人:刘旭枫。
被告:**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中心。住所地:**市魏都区八一路**号。
法定代表人:刘燕。
被告:***,男,汉族,1962年5月9日生,住**市魏都区。
被告:**新,女,汉族,1960年2月20日生,住**市魏都区。
被告:袁月,女,回族,1987年2月2日生,住**市魏都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诉被告河南东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中心、***、**新、袁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徐 艳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樊芮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