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东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025民初1876号
原告:***,男,1958年11月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新占,河南新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2年5月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被告:河南东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许继大道589号。
法定代表人:刘旭枫,任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河南东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5月7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东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河南东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王丽霞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赵 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