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1003执3177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许昌许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八一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郑先虔。
被执行人:许昌东方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县灵井镇泉店村。
法定代表人:朱根超。
被执行人:河南东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许继大道589号。
法定代表人:刘旭枫。
被执行人:袁俊杰,男,1962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许昌市魏都区。
被执行人:白振峰,男,1972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许昌市魏都区。
被执行人:***,女,197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朱根超,男,1973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许昌县。
被执行人:蒋东新,女,196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许昌市魏都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2019)豫1003民初29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38条、第42条、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许昌东方发制品有限公司、河南东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袁俊杰、白振峰、***、朱根超、蒋东新银行存款、收入00.0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长金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毕玉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