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张执字第87号
申请执行人涿鹿县古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涿鹿县牛家场村北23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河北华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市泰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桥东区纬一中路前屯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马珲,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执行涿鹿县古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市泰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市泰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9日给付申请执行人涿鹿县古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2000万元,之后双方当事人及第三人***万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30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涿鹿县古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