涿鹿县古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涿鹿县古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涿民初字第152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河北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涿鹿县古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董事长。
被告***。
本院在审理***与涿鹿县古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