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淳安县恒邦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淳安县盛峰仪器设备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27民初3719号 原告:淳安县恒邦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淳安县千 岛湖镇鼓山大道379号5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高京,淳安县汾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 者。 被告:淳安县盛峰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淳安县千岛湖 镇阳光路190-191号。 法定代表人:姜娟桃。 本院在审理原告淳安县恒邦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淳 安县盛峰仪器设备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 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 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淳安县恒邦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淳安县恒邦物业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张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