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淳安县恒邦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淳安县千岛湖镇斌斌渔具商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27民初3721号 原告:淳安县恒邦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淳安县千 岛湖镇鼓山大道379号五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高京,淳安县汾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 者。 被告:淳安县千岛湖镇斌斌渔具商店,经营场所:淳安县千 岛湖镇阳光路251号。 经营者:***,女 1971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 原告淳安县恒邦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淳安县千岛湖 镇斌斌渔具商店物业服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 立案。原告淳安县恒邦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5 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 诉讼权利。原告淳安县恒邦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 自愿撤回对被告淳安县千岛湖镇斌斌渔具商店的起诉,符合法律 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 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淳安县恒邦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淳安县恒邦物业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汪睿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