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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与某某、淳安县恒邦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27民初1522号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体育场路27号1-7层、10-14层、19-21层。 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珊珊,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淳安县恒邦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淳安县千岛湖镇鼓山大道379号五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诉被告***、淳安县恒邦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立案。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6元,减半收取33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