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27民初1372号
原告:杭州同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68号东园大楼A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士***事务所律师。
被告:淳安县恒邦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淳安县千岛湖镇鼓山大道379号五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千岛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同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淳安县恒邦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立案。原告杭州同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同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同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杭州同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