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三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辽宁三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绥中县北方牧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辽1421执1502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三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址绥中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经理。
被执行人绥中县北方牧业有限公司,地址绥中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辽宁三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绥中县北方牧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工程款78000元,案件受理费与邮寄费共605元,以上款项均未给付,经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加入失信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明绍权
人民陪审员*璐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高金辉
本裁定书引用的相关法律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