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311民初873号
原告:**枚,女,1986年4月15日生,居民,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志,江苏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熵豪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豫新街道电商产业永成大厦B2栋407室。
法定代表人:**枚。
原告**枚与被告***熵豪控科技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案,原告**枚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枚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熵豪控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枚撤回对被告***熵豪控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徐敏俐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张 艳
书 记 员 金 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