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8民初44244号
原告:北京中农美景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天秀路10号中国农大国际创新园3号楼3045室。
法定代表人:亢新堂,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文彪,男,北京中农美景园艺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山西太行山农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市上党区苏店镇东贾村。
法定代表人:陈相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艺蓉,山西华炬(长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曦,山西华炬(长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中农美景园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农美景公司)与被告山西太行山农产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太行山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
中农美景公司诉称,双方于2011年12月19日签订合同,约定由中农美景公司承包位于山西省长治县苏店镇东贾村的温室工程。后中农美景公司按照约定如期完成了该项目,但山西太行山公司至今只支付了5700000元工程款,经多次催要,仍欠617460元未付,故中农美景公司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查,涉案的温室所在地为山西省长治市上党区,故本案应移送至山西省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法院处理。
综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山西省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王 多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艺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