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农美景园艺有限公司

北京中农美景园艺有限公司与化德县农牧业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34102号
原告:北京中农美景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亢新堂,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文彪,北京中农美景园艺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化德县农牧业局,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
法定代表人:郜进。
原告北京中农美景园艺有限公司诉被告化德县农牧业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原告北京中农美景园艺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因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原告北京中农美景园艺有限公司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故申请撤回对被告化德县农牧业局的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中农美景园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杨凤新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刘丝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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