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10058号
原告:北京中农美景温室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天秀路10号中国农大国际创业园3号楼3045室。
法定代表人:赵文祥。
被告:***,男,1976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肇州。
原告北京中农美景温室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7日立案。原告北京中农美景温室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北京中农美景温室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中农美景温室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常晓明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沙中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