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农美景园艺有限公司

北京中农美景温室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山西太行山农产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8民初17396号
原告:北京中农美景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天秀路10号中国农大国际创业园3号楼3045室。
法定代表人:亢新堂。
被告:山西太行山农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县苏店镇东贾村。
法定代表人:陈相龙。
原告北京中农美景园艺有限公司(原名称为北京中农美景温室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太行山农产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北京中农美景园艺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山西太行山农产品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中农美景园艺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亦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中农美景园艺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裴悦君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杨兰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