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1104民初3692号
原告:***,男,1981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省城建房屋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516双创产业园六2栋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15827751X2。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江西省城建房屋建筑工程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健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