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192执64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城建房屋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州蓉江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南昌市赛尔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1日作出的(2020)赣0192民初116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南昌市赛尔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南昌市赛尔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方式调查,没有查找到被执行人南昌市赛尔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4月1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南昌市赛尔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146.77925万元,截止2021年5月11日止,未执行146.77925万元。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21年5月11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同意法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姬 军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何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