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825民初180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永丰县科华商砼有限公司,公司地址:永丰县产业园西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5099269914G。
法定代表人:**发,董事长。
被申请人:江西省城建房屋建筑工程公司,公司住所:南昌市西湖区站前西路住宅区34栋12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15827751X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永丰县科华商砼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省城建房屋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作出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省城建房屋建筑工程公司的银行存款85063元或查封被申请人江西省城建房屋建筑工程公司价值85063元的其他财产。(冻结查封期限为一年)解除保全申请人永丰县科华商砼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永丰县科华商砼有限公司自愿申请解除保全措施,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省城建房屋建筑工程公司的银行存款85063元或价值85063元的其他财产的冻结和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