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弋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西省城建房屋建筑工程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赣1126行审4号 申请执行人:弋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为弋阳县志敏大道执羔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609260147872622。 负责人:***,系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江西省城建房屋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为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站前西路住宅区31栋1**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15827751X2。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弋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弋)人社监薪支字(2018)第31号责令支付工资报酬决定。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弋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9年1月10日依据《劳动法》第五十条、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江西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对被执行人江西省城建房屋建筑工程公司作出(弋)人社监薪支字(2018)第31号责令支付工资报酬决定:对***、***、**、***等人支付工资共计634740元。该决定经申请执行人弋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出履行催告后,被执行人江西省城建房屋建筑工程公司仍未履行责令支付工资报酬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为此,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9月2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弋)人社监薪支字(2018)第31号责令支付工资报酬决定。 本院于2019年9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弋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具体行政行为符合《劳动法》、《江西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程序合法,被执行人未支付工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弋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弋)人社监薪支字(2018)第31号责令支付工资报酬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弋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作出的(弋)人社监薪支字(2018)第31号责令支付工资报酬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李 志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