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825民初180号之一
原告:永丰县科华商砼有限公司,公司地址:永丰县产业园西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5099269914G。
法定代表人:**发,董事长。
被告:江西省城建房屋建筑工程公司,公司住所:南昌市西湖区站前西路住宅区34栋12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15827751X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永丰县科华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省城建房屋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原告永丰县科华商砼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永丰县科华商砼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64元,由原告永丰县科华商砼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