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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丰县科华商砼有限公司与江西省城建房屋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825民初180号 原告:永丰县科华商砼有限公司,公司地址:永丰县产业园西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5099269914G。 法定代表人:**发,董事长。 被告:江西省城建房屋建筑工程公司,公司住所:南昌市西湖区站前西路住宅区34栋12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15827751X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永丰县科华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省城建房屋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永丰县科华商砼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西省城建房屋建筑工程公司的85063元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向本院提供担保。并出具保函,如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经法院判决由申请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在限额内负责赔偿。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为了便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省城建房屋建筑工程公司的银行存款85063元或查封被申请人江西省城建房屋建筑工程公司价值85063元的其他财产。(冻结查封期限为一年) 申请费871元,由申请人永丰县科华商砼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