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港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莱阳港华装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682民初7361号
原告:莱阳港华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阳市城厢鹤山路426号。
法定代表人:祝小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涛,山东旌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汉族,1966年10月22日出生,住莱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宫宴晓,男,196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
原告莱阳港华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装修工程款计36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在莱阳市××小区××住房一套,2017年5月18日,原、被告双方达成了由原告为被告对上述房屋予以装修的协议,双方签订了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①装饰工程由原告以部分包工包料的形式进行施工;②工程总造价136000元。后原告依据合同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但被告却一直拖欠原告装修款36000元,对此原告向被告屡次催要均遭到无理拒绝,无奈今原告依法诉至贵院请求处理,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被告辩称,装修属实,但是已经不欠装修工程款。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4月27日,原、被告签订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一份,被告***为委托方(甲方),原告为被委托方(乙方),约定,甲方将自己位于文峰苑茶楼装饰工程以部分包工包料形式委托给乙方承做。合同未约定开工日期和竣工日期,历数60天,工程总造价为123000元,首期款合同签订后付款10000元,施工过程中如有特殊质量要求,双方应达成一致意见,签订补充协议,乙方应提前通知甲方参加竣工验收及结算,如甲方接到通知5日内未参加验收,视为工程合格,每超过一天按其所欠款额的万分之四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在收到甲方结算款后填写工程保修单,办理工程移交手续(未出现在报价单及变更单上的项目乙方不予保修及承担任何责任)。如不属于质量原因,竣工后五日内甲方未付工程结算款视为自动放弃保修及维修的权利,且乙方保留相关权利。
2017年5月18日,双方另外签订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将工程总造价变更为136000元,首期款变更为60000元,其他条款保持不变。
2017年10月1日,被告对装修房屋进行了使用。被告已支付原告工程款100000元,并提出因装修工程质量有问题,不欠原告工程款了,且工程工期延误,给被告造成了严重损失。原告对被告所称工程质量有问题不予认可;对于工期延误问题,原告主张,系因被告增加了工程项目,导致双方对于后期工期没有具体约定。
因被告不同意调解,致本案调解不能。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二份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对房屋进行装修后,被告已实际使用,视为工程质量合格,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尚欠装修工程款36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提出装修工程质量有问题及工期延误,原告不予认可,被告可另案提起诉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及相关民事法律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莱阳港华装饰有限公司装修工程款36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唐希彬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郝玉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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