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7民初12551号
原告:上***建筑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石湖荡镇塔汇路60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翀、崔长国,上海国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筑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荣乐中路12弄136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建筑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建筑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8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上***建筑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建筑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属自行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建筑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不再收取。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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