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赤琛电力承装有限公司

某某、内蒙古广播电视网络集团有限公司赤峰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林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内0424民初3106号 原告:***,男,196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内蒙古赤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义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祥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广播电视网络集团有限公司赤峰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红山区钢铁西街广播影视大楼。 法定代表人:王**,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广东东研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高新区科技中路6号(创业大厦)第三、十一、十二层。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2年1月18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工,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之***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克什克腾旗三川电力承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克什克腾旗经棚镇政府东侧。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诉被告内蒙古广播电视网络集团有限公司赤峰分公司(以下简称广播公司)、被告广东东研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研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第一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东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 国、***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广播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后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东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广播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第二次庭审结束后原告申请鉴定,鉴定结束后本院依法追加克什克腾旗三川电力承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川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第三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东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广播公司、第三人三川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工程款700000元(具体数字以审计结论为准)。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7年9月28日,被告广播公司与被告东研公司签订框架协议,将赤峰分公司公共文化服务与信息化建设及电信普遍服务工程项目全部发包给被告东研公司。2017年10月,被告东研公司的业务主管***找到原告,让原告挂靠有资质的承装公司。2017年10月18日,被告与三川公司签订了《电信普遍服务工程项目劳务采购合同》,实际施工人为原告。2017年11月,被告东研公司的项目经理***又找到原告,将被告承包的林西县境内的部分公共文化服务与信息建设及电信普遍服务工程承包给原告,原告组织人员进行施工,于2018年10月末施工完毕。该两项工程款总计1000000元(以审计结论为准),已付298000.00元,剩余工程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付。 被告东研公司辩称: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原告和被告东研公司没有合同关系,原告不是合同的当事人,不是权利义务的相对方,根据原告起诉状自认2017年10月18日被告东研公司与 三川公司签订了《电信普遍服务工程项目劳务采购合同》,被告东研公司是和三川公司发生的合同关系,原告不是适格的当事人,无权主张权利。 被告广播公司、第三人三川公司未出庭,未提交书面答辩。 原为证明其主张成立,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电信普遍服务工程项目劳务采购合同》一份,证明原告借用了三川公司的资质与东研公司签订了合同,合同实际履行人是原告,原告与被告东研公司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东研公司将林西县电信网络的线路架设交给原告施工,承包方式为清包工,合同约定你了施工的计算方法和标准及其他权利义务。2、林西县人民法院(2019)内0424刑初64号刑事判决书一份,证明原告借用三川公司的资质与东研公司签订了合同,原告是实际施工人,与被告东研公司形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3、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证人**证明:2017年10月份,原告找到我说要承包东研公司的工程,聘用我作为施工队队长,10月份开始施工,原告给我看了东研公司和三川公司签订的合同,约定年末施工完毕,东研公司将钱打到三川公司,三川公司给原告打款。后来原告又找我说还有活需要我干,我又重新组织人员进行施工,施工地点为:***至土庙子村至东荒村;***北门外新兴村至和平村至大营子村至嘎查村;大营子村至繁荣村至联合村至吉林坝村;九连村至龙头山村,***至***。我们干完活以后向原告催要工程款,原告借钱给工人发工资,到现在为止尚欠工人工资未付清。我问过原告后来干的工程是否有合同,原告说是其本人和东研公司之间的事情。证人**证明:2017年,我为原告光缆施工提供了劳务,尚有一部分工资没有给我结清。4、三川电力公司施工范围清单一份、录音资料,证明原告系实际施工人,施工了涉案工程。 被告广播公司、东研公司、第三人三川公司未提交证据。 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委***鑫正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对原告施工的工程造价进行了鉴定,并作出了鉴定报告,结论为:“工程造价为1217926元,其中税金为86460元,规费为96866元;如果申请人没有缴纳规费和税金,鉴定金额为1034600元”。原告对鉴定报告无异议,被告虽有异议,但该鉴定报告系具有鉴定质证的机构依法作出,鉴定程序合法,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东研公司对原告提交的(2019)内0424刑初64号刑事判决书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原告申请的证人**、**出庭所作的证言以及三川电力公司施工范围清单的真实性未提出异议,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被告对原告提交的《电信普遍服务工程项目劳务采购合同》、录音资料有异议,该两份证据能够与原告提交的其他证据以及***审**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经审理查明以下事实:2017年9月,被告东研公司承包了被告广播公司的林西县境内公共文化服务与信息化建设及电信普遍服务工程项目。2017年11月,原告借用第三人三川公司的资质与被告东研公司签订了《工程劳务采购合同》,约定被告东研公司将其承包的林西县至十二吐乡至双井乡至下场乡(旗县-乡镇-沿途各行政村之间)干线光缆施工承包给了原告,原告施工完毕后被告东研公司又将***电局机房至干线机房、干线机房至***、***至西门外村光缆加挂敷设,***电局机房至大营子乡机房、大营子乡机房至统部镇机房、***电局机房至电力杆113号、电力杆113号至温度村、电力杆113号至***机房、龙头山机房至九连村机房沿线及各行政村光缆加挂敷设,温度村至右旗环网新建木杆及光缆敷设工程承包给原告施工,原告施工完毕后被告东研公司的项目经理于2018年9月21日为 原告出具了施工范围清单,经鉴定,原告施工费数额为1034600元。另查明,被告东研公司给付了原告施工费298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东研公司将其承包的林西县境内公共文化服务与信息化建设及电信普遍服务工程项目承包给原告,原告借用第三人三川公司的施工资质进行施工,被告东研公司虽然反驳称与原告不存在合同关系,但根据原告提交的(2019)内0424刑初64号刑事判决书、录音资料、施工范围清单等证据,能够证明原告施工的事实,因此原告系实际施工人,其与被告东研公司之间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因原告借用第三人三川公司质证进行施工,因此双方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合同虽然无效,但原告已经施工完毕并交付使用,被告应当承担给付施工费责任。关于施工费数额,经鉴定施工费为1034600元,被告东研公司已经给付了298000元,尾欠736600元未付。 被告广播公司系发包人,因其未出庭无法核实其与被告东研公司是否进行了结算,原告亦未提交证据证明被告广播公司尾欠东研公司施工费的情况及欠付工程款的数额,因此,本案中原告要求被告广播公司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可在二被告结算完毕后另行主张权利。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东东研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施工费7366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166元,鉴定费40000元,均由被告广东东研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