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盛易科技有限公司与克什克腾旗三川电力承装有限公司、山东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106民初12298号
原告:沈阳盛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强,系辽******事务所律师。
被告:克什克腾旗三川电力承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克什克腾旗经棚镇字山后。
法定代表人:***。
被告:山东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沈阳盛易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克什克腾旗三川电力承装有限公司、山东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9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克什克腾旗三川电力承装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了相应货款,原告现申请撤回对被告克什克腾旗三川电力承装有限公司、山东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