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什克腾旗三川电力承装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内04民终42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克什克腾旗三川电力承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1,内蒙古贡格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2,内蒙古贡格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盛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1,女,汉族,农民,1964年9月25日出生,系被上诉人**母亲。原审被告:**,男,1970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三易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2,男,1968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上诉人克什克腾旗三川电力承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2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2016)内0425民初35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克什克腾旗三川电力承装有限公司以已与被上诉人**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克什克腾旗三川电力承装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克什克腾旗三川电力承装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80元,减半收取540元,由上诉人负担。邮寄费80元,各当事人各自负担2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张欢欢审判员***审判员***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法官助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