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豫0481执恢59号
申请执行人:舞钢市蓝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舞钢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舞钢市尚店供销社,住所地:舞钢市。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职务:主任。
本院在执行舞钢市蓝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舞钢市尚店供销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20)豫0481执恢59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