舞钢市蓝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申请人舞钢市蓝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舞钢万泉河重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豫0481执51-1号
申请执行人舞钢市蓝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舞钢市朱兰滨河路2号院。
组织机构代码:17195436-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舞钢万泉河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舞钢市产业集聚区建设路与纬三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闫丽军。
本院在执行舞钢市蓝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诉舞钢万泉河重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舞钢市蓝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申请对舞钢万泉河重工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查封,本院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舞钢万泉河重工有限公司的财产。(详见查封公告)
二、被执行人舞钢万泉河重工有限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舞钢万泉河重工有限公司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舞钢万泉河重工有限公司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二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