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481民初2116号
原告:舞钢市蓝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住所地:舞钢市朱兰滨河路2号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117195436XD;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舞钢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舞钢市粮食购销公司;
住所地:舞钢市支鼓山路党群综合服务中心403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1721878083H;
法定代表人丰国顺。
原告舞钢市蓝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舞钢市粮食购销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舞钢市蓝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还清原告建舞钢市粮食局尹集粮食管理所A型仓库工程欠款55万元及从竣工之日至2017年6月30日的违约利息(按还款协议约定标准)66.6万元,共计121.6万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9年10月29日,原告与舞钢市粮食局尹集粮食管理所签订建筑A型仓库施工合同1份,总建筑面积为1193.6平方米,工程以包工包料的方式承包给舞钢市蓝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约定每平方米价格为1060元,工程资金1265216元,按照合同规定,如若提前竣工奖励1万元。2010年8月1日舞钢市粮食局尹集粮食管理所又与舞钢市蓝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委托人***签订了还款协议,协议中又增加了工程款235901元,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将千元以下去掉,共计应付工程款151万元,截止2014年7月31日,被告已支付建仓款96万元,尚欠55万元未予支付。及从工程竣工之日至2017年6月30日的违约利息(按照还款协议约定标准)66.6万元未支付。
按照舞钢市人民政府舞政办【2015】51号文件精神,舞钢市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实施办法,尹集粮食管理所现由舞钢市粮食购销公司接管,原尹集粮食管理所的债权债务、人财物由舞钢市粮食购销公司接管。粮食系统体制改革后,原告找到舞钢市粮食购销公司追要建仓库所欠款项及违约利息,舞钢市粮食购销公司迟迟不给,仅在2017年5月17日舞钢市粮食购销公司通过舞钢市农村商业银行用转账的方式支付1万元,远远不够偿还所欠银行贷款,无奈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依据原告舞钢市蓝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与原告签订合同的为舞钢市粮食局尹集粮食管理所,签订还款协议的为舞钢市粮食局尹集粮食管理所,进行利息结算的为舞钢市粮食局尹集粮食管理所。经全国工商信用系统查询,舞钢市粮食局尹集粮食管理所是有独立注册信息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且该企业处于存续期间,与被告舞钢市粮食购销公司并非同一公司,以上事实表明原告与被告并无直接利害关系,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民事案件的起诉条件,原告可依据其基础关系另行向他人主张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舞钢市蓝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