舞钢市蓝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舞钢市蓝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舞钢市枣林镇中心校、舞钢市教体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481民初1053号
原告:舞钢市蓝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舞钢市。
法定代表人:张某。
被告:舞钢市枣林镇中心校,住所地舞钢市。
法定代表人:殷某,校长。
被告:舞钢市教体局,住所地舞钢市。
法定代表人:魏某,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舞钢市蓝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舞钢市枣林镇中心校、舞钢市教体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舞钢市蓝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舞钢市枣林镇中心校、舞钢市教体局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对被告舞钢市枣林镇中心校、舞钢市教体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舞钢市蓝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对被告舞钢市枣林镇中心校、舞钢市教体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250元,减半收取7125元,由原告舞钢市蓝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董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