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481民初1543号
原告:舞钢市蓝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舞钢市朱兰滨河路2号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117195436XD。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9年3月3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住舞钢市。
被告:舞钢市尚店镇供销合作社,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舞钢市尚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1MA3XA5XF3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49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舞钢市。
原告舞钢市蓝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舞钢市尚店镇供销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0年7月2日立案。2020年7月15日,原告舞钢市蓝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舞钢市蓝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366元,减半收取1183元,由原告舞钢市蓝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