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豫0481民初2797号
原告:舞钢市蓝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舞钢市朱兰滨河路**号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117195436XD。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53年1月6日生,汉族,住河**省舞钢市。
被告:***(***),男,1962年9月26日生,汉,住河**省舞钢市市。
被告:***,男,1954年8月7日,,住河**省舞钢市钢市。
原告舞钢市蓝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贵生、**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舞钢市蓝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舞钢市蓝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舞钢市蓝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孟晓辉
审判员谷聪一
人民陪审员周亚飞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易慧媛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