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02民初113号
原告:苏州***信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苏站路1588号世界贸易中心A座1903室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戴进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世英,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万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经济开发区黑龙江路汇通国际金属物流园B区146号。
法定代表人:王风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健,公司职工。
原告苏州***信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万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原告苏州***信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信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信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3元,由原告苏州***信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龙启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红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