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奥吉电气机械安装有限公司

科畅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奥吉电气机械安装有限公司、河北奥吉电气机械安装有限公司绥中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冀0606民初3547号
原告**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
法定代表人魏征。
被告河北奥吉电气机械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
法定代表人赵磊。
被告河北奥吉电气机械安装有限公司绥中分公司,住所地绥中县。
法定代表人赵磊。
本院在审理原告**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奥吉电气机械安装有限公司、河北奥吉电气机械安装有限公司绥中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电气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河北奥吉电气机械安装有限公司、河北奥吉电气机械安装有限公司绥中分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河北奥吉电气机械安装有限公司、河北奥吉电气机械安装有限公司绥中分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寿志敏
审 判 员  刘丹凝
人民陪审员  李军焕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 员代  建 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