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奥吉电气机械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0606民初3547号
原告:科畅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莲池区韩庄乡店上村东。
法定代表人:魏征,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苑康,河北上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奥吉电气机械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合作路83号3-10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哲,河北暖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XXX,该公司股东。
被告:武士信,男,196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北京市丰台区右安门外大街佳南大厦***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科畅电气有限公司(科畅公司)与被告河北奥吉电气机械安装有限公司(奥吉公司)、武士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12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奥吉公司、武士信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科畅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代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