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新执字第35-1号
申请执行人保定市宇杰圣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新市区富昌乡小汲店工业区东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北奥吉电气机械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合作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新民初字第1472号民事调解书。现查明河北奥吉电气机械安装有限公司名下有房产多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河北奥吉电气机械安装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山海同湾”项目XX号楼XXXX(XX平方米)、XXXX(XX平方米)、XXXX(XX平方米)、XXXX(XX平方米)、XXXX(XX平方米)、XXXX(XX平方米)号,本次查封期限为两年。
查封期满后,如需继续查封的,申请执行人须于本次查封期限届满前四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自动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