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奥吉电气机械安装有限公司

保定市宇杰圣电气有限公司与河北奥吉电气机械安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保定市宇杰圣电气有限公司与河北奥吉电气机械安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5-07
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新执字第35号
申请执行人保定市宇杰圣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新市区富昌乡小汲店工业区东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北奥吉电气机械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合作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新民初字第1472号民事调解书。现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河北奥吉电气机械安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24533.5元(本金807109元、违约金100000元、诉讼费5953.5元、执行费元11471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