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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324民初311号
原告***,男,1965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
原告**建,男,1975年6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
原告***,男,1981年6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
原告***,男,198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
原告***,男,1991年8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
原告隽涛,男,1986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
原告隽朴威,男,198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
原告***,男,198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
原告***,男,1974年9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
原告***,男,1973年5月3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
原告隽朴银,男,1968年2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
原告***,男,1964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
原告****,男,1988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
原告***,男,198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
原告***,男,198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
原告***,男,1989年1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
原告***,男,1986年5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
原告付用广,男,199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
原告***,男,198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
原告***,男,198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
诉讼代表人***,男,1965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
诉讼代表人**建,男,1975年6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
诉讼代表人***,男,1974年9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
诉讼代表人***,男,1981年6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
诉讼代表人隽涛,男,1986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
上列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一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一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省地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山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高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高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
第三人:山东省日照基础工程公司,,住所地:日照市秦皇岛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帷幄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建、***、***、***、隽涛、隽朴威、***、***、***、隽朴银、***、****、***、***、***、***、付用广、***、***诉被告山东省地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山东省日照基础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建、***、***、***、隽涛、隽朴威、***、***、***、隽朴银、***、****、***、***、***、***、付用广、***、***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建、***、***、***、隽涛、隽朴威、***、***、***、隽朴银、***、****、***、***、***、***、付用广、***、***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557元,减半收取12279元,由原告***、**建、***、***、***、隽涛、隽朴威、***、***、***、隽朴银、***、****、***、***、***、***、付用广、***、***负担。
审 判 长 倪 洁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