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黄海地质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建等与山东省地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324民初311号 原告***,男,1965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 原告**建,男,1975年6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 原告***,男,1981年6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 原告***,男,198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 原告***,男,1991年8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 原告隽涛,男,1986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 原告隽朴威,男,198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 原告***,男,198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 原告***,男,1974年9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 原告***,男,1973年5月3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 原告隽朴银,男,1968年2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 原告***,男,1964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 原告****,男,1988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 原告***,男,198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 原告***,男,198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 原告***,男,1989年1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 原告***,男,1986年5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 原告付用广,男,199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 原告***,男,198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 原告***,男,198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 诉讼代表人***,男,1965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 诉讼代表人**建,男,1975年6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 诉讼代表人***,男,1974年9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 诉讼代表人***,男,1981年6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 诉讼代表人隽涛,男,1986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 上列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一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一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省地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山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高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高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 第三人:山东省日照基础工程公司,,住所地:日照市秦皇岛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帷幄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建、***、***、***、隽涛、隽朴威、***、***、***、隽朴银、***、****、***、***、***、***、付用广、***、***诉被告山东省地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山东省日照基础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建、***、***、***、隽涛、隽朴威、***、***、***、隽朴银、***、****、***、***、***、***、付用广、***、***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建、***、***、***、隽涛、隽朴威、***、***、***、隽朴银、***、****、***、***、***、***、付用广、***、***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557元,减半收取12279元,由原告***、**建、***、***、***、隽涛、隽朴威、***、***、***、隽朴银、***、****、***、***、***、***、付用广、***、***负担。 审 判 长  倪 洁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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