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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江苏某某称重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苏0891执22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94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涟水县。 被执行人:江苏**称重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江苏**称重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苏0891执226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定申请执行时效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伏 健 审判员  罗春国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 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