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8民特11号
申请人:江苏**称重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韩侯大道南2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9166274237X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94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涟水县。
申请人江苏**称重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不服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经济技术开发区仲裁委)于2023年1月12日作出的淮开劳人仲案字【2022】第430号裁决,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本院于2023年1月29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江苏**称重设备有限公司称,请求撤销淮开劳人仲案字【2022】第430号裁决,判令申请人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6000元、2022年2月28日至9月20日期间的工资7779.94元、加班费2000元;本案诉讼费等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及理由:1.申请人解除与***的劳动关系完全合理、合法,***自入职之后,工作懒散,不服从管理和安排,安排事情从来没有汇报,且私下伪造入职通知书,删除公司的监控视频,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申请人系合法解除劳动关系,不应支付经济赔偿金;2.申请人已全额支付2022年2月28日至9月20日期间的工资,***在工作期间从未对该期间的工资提出过异议,申请人不存在故意拖欠行为。我公司从未向员工发出入职通知书,经济技术开发区仲裁委依据入职通知书认定***工资标准错误;3.申请人已支付1.5倍的加班工资3272.73元,同意补发0.5倍的加班工资1090.91元,经济技术开发区仲裁委裁决支付加班费2000元金额有误。
被申请人***称,1.公司没有相关规章制度证明解除合同符合相关法律规定;2.公司没有提前30天通知我,9月20日当日直接与我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提供了加盖公司公章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3.从2022年2月28日至2022年9月20日工资并未足额发放,约定的工资是最低8000元/月,有相关证据可以证明从2022年7月开始并未足额支付工资。2022年2月28日至2022年9月20日有证据证明我加班28天,公司对此无异议,但未足额支付加班费。
经审查查明:2023年1月12日,经济技术开发区仲裁委作出淮开劳人仲案字【2022】第430号裁决:一、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由被申请人一次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6000元。二、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由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2年2月28日至9月20日期间的工资7779.94元。三、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由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加班费2000元。四、对于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本院听证过程中,江苏**称重设备有限公司称其公司入职时,从来没有向员工出具过入职通知书,故申请对***仲裁中提交的两份证据进行鉴定,即对2022年2月25日的《入职通知书》和2022年7月6日的《收入证明》中印章加盖时间是否为同一时间以及印章处的文字和印章在纸张中形成的先后顺序进行鉴定。本院当庭告知***提供仲裁时向仲裁庭提交的2022年2月25日《入职通知书》和2022年7月6日《收入证明》原件配合鉴定,如果拒不配合或者故意毁损鉴定材料致使无法鉴定的将承担不利后果,***当庭表示知晓并同意庭后将两份证据原件提存至法院。庭后***将《入职通知书》原件寄至法院,并称《收入证明》原件已遗失。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需要鉴定的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待证事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第九十五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控制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对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控制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主张成立。本案中,江苏**称重设备有限公司以《入职通知书》系伪造为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并申请对2022年2月25日的《入职通知书》和2022年7月6日的《收入证明》中印章加盖时间是否为同一时间以及印章处的文字和印章在纸张中形成的先后顺序进行鉴定。***辩称《收入证明》原件遗失,对此本院认为,***庭审中虽不同意鉴定但并未表明两份证据原件遗失,庭后才称《收入证明》原件遗失,且本院立案距其收到淮开劳人仲案字【2022】第430号裁决仅半个月左右,故本院对***的抗辩不予采信。
综上,申请人江苏**称重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淮开劳人仲案字【2022】第430号裁决。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江苏**称重设备有限公司负担200元,由被申请人***负担200元。
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 判 长 孙 坚
审 判 员 王 琳 琳
审 判 员 孙 洁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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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记 员 方 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