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新区枫桥土石方工程公司

苏州新区枫桥土石方工程公司执行案裁定书[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铜中执字第00195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新区枫桥土石方工程公司。
被执行人铜陵方圆化纤有限公司
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年皖民四终字第00024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6日4日向被执行人铜陵方圆化纤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十五日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铜陵方园化纤有限公司己撤离仅剩下旧机械设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属扣押财产的引用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铜陵方圆化纤有限公司所有的机械设备;
二、被执行人铜陵方圆化纤有限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铜陵方圆化纤有限公司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铜陵方圆化纤有限公司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一年(2014年8月8曰至2014年8月7曰)。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