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山县建筑工程公司

蓝山县建筑工程公司与蓝山县气调保鲜冷链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1127执19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蓝山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蓝山县塔峰镇湘粤中路68号。

法定代表人:邝日生,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蓝山县气调保鲜冷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蓝山县塔峰镇东侧村。

法定代表人:汤建新,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蓝山县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蓝山县气调保鲜冷链物流有限公司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作出的(2020)湘1127民初169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执行。

2021年3月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蓝山县气调保鲜冷链物流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3月4日、9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保险、工商、不动产、民政、银行存款、车辆、证券、网络资金、人民银行信息等情况,于2021年3月15日向蓝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蓝山县气调保鲜冷链物流有限公司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以(2021)湘1127执19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合并查封,因该案为轮候查封并无处置权,对查封土地待首封案件处置后再参与分配。

2021年6月23日本院对被执行人蓝山县气调保鲜冷链物流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告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6月24日止,本案剩余执行标的额3612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7848元、执行费38520元,以上款项均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当事人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对终结执行行为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欧 健

审判员 吴宏长

审判员 肖 波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孟 文

书 记 员 肖著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