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湘1127执781号
申请执行人:蓝山县太平圩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蓝山县太平圩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黄民正,镇长。
被执行人:蓝山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蓝山县塔峰镇湘粤中路68号。
法定代表人:邝日生,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蓝山县太平圩镇人民政府与被执行人蓝山县建筑工程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强制执行,判决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2022)湘1127民初58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