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湘1126执恢481号
申请执行人:宁远县新城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宁远县舜陵镇祥文福村九组。
法定代表人:邓胜荣,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蓝山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蓝山县塔峰镇湘粤中路68号。
法定代表人:邝日生,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宁远县九疑兔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远县东溪街道逍遥岩社区至民族中学路旁。
法定代表人张光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张春荣,女。
被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王贤春,男。
执行申请人宁远县新城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蓝山县建筑工程公司、宁远县九疑兔业开发有限公司、张春荣、***、王贤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蓝山县建筑工程公司、宁远县九疑兔业开发有限公司、张春荣、***、王贤春已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2020)湘1126民初64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