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鹤庆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2932民初978号
原告:***,男,1986年9月29日生,汉族,云南省鹤庆县人,农民,住鹤庆县。
委托代理人:***,男,鹤庆县黄坪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大理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云南省大理州大理市
被告:***,男,成年人,四川省安岳县人,住四川省安岳县。
被告:***,男,成年人,云南省昆明市人,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原告***与被告大理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有权利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应准予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