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鹤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2932民初335号
原告:**,男,1966年6月17日生,汉族,四川省重庆市人,农民,户籍地为重庆市大足县,现住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金荣,鹤庆县黄坪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64年7月20日生,四川省安岳县人,户籍地为四川省安岳县,住云南省鹤庆县(北衙移民安置点工棚内)。
被告:大理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智职务:经理。
住址:云南省大理州大理市。
原告**诉被告大理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有权利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本院立案后,被告***主动与原告**联系,并支付完毕了劳务欠款余款150000元。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准予撤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洪明春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董雪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