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1民辖终5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翔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长江东路25号(7-2)。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博,系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锦州恒烽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南一里12-25号。
法定代表人:葛雏鹰,系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江苏翔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锦州恒烽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2019)辽0113民初91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翔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江苏翔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江苏翔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曹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