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1526民初1605号
原告***,男,汉族,1976年11月17日生,住河南省潢川县。
委托代理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昱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潢川县城关镇文庙街航空南道草街2#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67991574034。
法定代表人高继兵,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河南省昱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靖晶于2018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宣告判决前,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省昱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河南省昱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16626元,减半收取831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闵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