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612民初299号
原告:烟台市牟平区涌平制盖厂,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
投资人:***,厂长。
被告:深圳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江苏**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主要负责人:***,经理。
被告:深圳市凯鹏华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江西林匠建筑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湖南大汉至诚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烟台市明志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烟台市牟平区涌平制盖厂与被告深圳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凯鹏华源科技有限公司、济***商贸有限公司、江西林匠建筑服务有限公司、湖南大汉至诚建设机械有限公司、烟台市明志机械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4日立案。
原告烟台市牟平区涌平制盖厂诉称,1.请求判令被告深圳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汇票金额500000元,及以此为基数,自2021年9月26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2.请求被告江苏**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被告深圳市凯鹏华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济***商贸有限公司、被告江西林匠建筑服务有限公司、被告湖南大汉至诚建设机械有限公司、被告烟台市明志机械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请求本案一切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原告与被告烟台市明志机械有限公司有业务关系,该被告将出票人为深圳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号为210558400118820200925733880360、到期日期为2021年9月25日的票面金额为500000元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原告。该汇票到期后,原告提示付款被拒付。被告江苏**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被告深圳市凯鹏华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济***商贸有限公司、被告江西林匠建筑服务有限公司、被告湖南大汉至诚建设机械有限公司、被告烟台市明志机械有限公司系该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背书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烟台市明志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虽在本院辖区,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但被告深圳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恒大集团关联企业,由于特殊原因,本院不能行使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